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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保厅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答问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加入时间:2010-5-14 9:29:56    点击:1092


  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那么,《实施意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哪些细化?与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何不同?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问:我省出台这个《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负责人:去年底,国务院在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参照《暂行办法》制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面临两项重要任务:一是贯彻《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各项规定;二是对本省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考虑到与国务院《暂行办法》的对应关系以及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我们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总的指导思想是把国务院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问:《实施意见》对跨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与国务院《暂行办法》有无不同?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对《暂行办法》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要进行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主要有两点:一是从我省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2%调整为11%,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为8%。而由于我省实行的是社保年度(7月1日—次年6月30日),两次降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的时间均比国家规定推迟了半年,导致我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比国家规定要高出一部分。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办环节,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最后确定仍按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确定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跨省流动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的认定问题。国务院《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认定办法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确认退休待遇领取地,但对省内的具体待遇领取地并未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省内待遇领取地也按照《暂行办法》来确定,就可能遇到一个特殊情况: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领取地已确认为某省,但由于其户籍不在该省且在该省的所有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就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在该省的具体待遇领取地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于非我省户籍、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参保人员,如其曾在我省两个以上地区参保缴费的,根据其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有两个以上的,由其中最后一个地区办理。

  问:流动就业人员可能大部分还是在省内流动,新办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考虑?

  负责人:的确是这样,流动就业人员中主要是省内流动。据我们统计,2009年全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近80%是省内转移。对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我们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还是应当纳入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内解决,在转移条件、资金转移规模、转移程序以及退休地确定等方面,与国务院《暂行办法》基本保持一致。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对此提出了要求,应当很好地贯彻落实。二是人员流动的复杂性,省内流动和跨省流动往往相互交织,有时难以准确、及时区分。三是户籍的不确定性,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户籍随时可能发生变更甚至跨省迁移,社保机构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如果对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实行不同的处理办法,会影响全国转移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会增加经办管理难度甚至可能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了年龄条件,提出了“临时缴费账户”的概念,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我省规定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而是通过在新就业地设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累积其养老保险权益。这项政策是对我国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上一个重要创新。从一方面看,我们要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省级统筹也刚刚起步,地区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部分大龄参保人员为获得较高养老金待遇而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转移的现象。由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承担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保发放责任,这种转移无疑增加了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人口、基金负担,不利于各地的基金平衡,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对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一定限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要维护大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记录其在新就业地的缴费情况并作为日后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保障其权益。有些同志提出,对大龄参保人员既不转移接续关系,也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允许其正常参保缴费就行。我们认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可以从一开始就对大龄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作出界定,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权益,并很好地解决养老保险基本数据的重复统计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临时缴费账户”只是临时缴费关系的标志和记录,并不是一个特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仍按照现行的统账结合制度进行管理,其缴费比例、账户规模、计息方式等执行与一般参保人员相同的政策。

  问:听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却只带走其中12个百分点,这会不会损害职工权益?

  负责人:单位缴费转移量的大小,主要是考虑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需要,并不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跟本人的缴费数量、缴费年限挂钩,与地区间的基金转移量没有关系。

  问:对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他在多个地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待遇在哪儿领?

  负责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退休办理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原则进行认定,即: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那就由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负责办理退休(在两个以上地方缴费均满10年的,由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负责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参保人员怎么流动,最后总有一个地方为其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各地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实。

  问:新办法对转移经办手续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很复杂?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一项牵涉面比较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配合。为把这项工作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制定了经办工作规程,我们也从实际出发对省内转移的经办规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大致有四个环节。一是发凭证。当劳动者离开一个就业地,他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除了个人信息之外,还记载了他在该地区参保缴费的基本情况。二是接电话。参保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布的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咨询有关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也可以通过这个联系方式进行相互联系、核对等。三是办手续。参保人员到一个新的地区就业后,本人或者新就业单位向该地区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其他业务就由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四是转资金。除了转移关系之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按规定把个人账户基金和部分单位缴费转移到新的就业地社保机构。正常情况下,整个流程中需要参保人员出面办理的只有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和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两项事务。可以说,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问:很多劳动者很关心政策落实问题。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到位?有什么措施?

    负责人:这个问题的确很重要。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实是一项事关党委政府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是我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部署下,目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要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也就是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已经有了一个良好基础。在保障措施上,这次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除了政策性规定以外,还特别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督促检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因为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和省这次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对各级社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与以往相比,经办机构的管理难度、工作量和管理成本都有大幅增加。全省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地支撑国务院《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省政府《实施意见》把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强调各地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充实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我们相信,各地各部门一定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做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