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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十项社保新政惠及百万参保人员

 

加入时间:2010-4-28 12:27:18    点击:931


    今年4月1日开始,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三大部分、10个方面将进行调整,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老年人、大病重病患者和特殊困难人群倾斜,近100万参保人员将受惠。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增加50元
 
    市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人均增加50元,即70周岁以下由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1300元提高到1350元。
 
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至3000元
 
    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80%的标准予以补助。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由 2500元提高到3000元。
 
基层就医补助比例提高10%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规定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更广了
 
    近年来,我市逐步将健康体检、阳光健身卡、乙肝和流感疫苗等一些预防保健性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付范围,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补助对象“全覆盖”
 
    我市于2006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列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为每年6000元限额内结付70%。此次政策调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统一调整到8000元限额内结付90%。
 
结付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居民医疗保险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结付标准不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住院分娩费用将予以补助
 
    为保障我市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2000元。
 
一次性营养补贴提至7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仍为1000元,两项合计170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时,可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标准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开展两年一次妇女病普查
 
    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参保人员开展妇女病普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普查周期为每两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周期,首个普查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普查对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险卡参加体检。普查基本项目为:体格检查(妇科)、妇科B超检查、乳腺疾病筛查等6个项目。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