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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再立新遗嘱经公证才有效

 

加入时间:2010-9-6 12:28:14    点击:1083


问:

    我68岁,两年前老伴过世。我膝下有一儿一女。2005年初,我立下一份遗嘱,内容是在我死后由我女儿继承我的全部财产,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2009年初,我的儿子因车祸致残,无法在外打工,生活失去了保障且一直未成家。我打算修改遗嘱,将我的财产在我百年后由儿子继承70%,女儿继承30%。请问:遗嘱经过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或撤销? 读者 刘 丽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刘丽对所立遗嘱进行了公证,经过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代书、口头和录音遗嘱。由于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立遗嘱,也有对自己所立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法律允许遗嘱人读者刘丽对经过公证的遗嘱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到公证机构办理撤销或修改。

    律师解释,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律师说,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或变更。刘丽若打算对2005年初经过公证的遗嘱进行修改,必须重新立一份不同内容的新遗嘱进行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现实生活中因怀疑老人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现象较多。由于公证遗嘱可以撤销或修改,在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情形下,以最后一个为准。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程序上较麻烦,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建议,老年人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作公证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