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老年网

工伤康复期间不得解聘

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新规五月一日起实施

加入时间:2010-6-11 13:28:54    点击:902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职工发生工伤后,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一是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情相对稳定,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二是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是尘肺等慢性职业病;四是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暂行办法》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向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由工伤认定中心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在经过临床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的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由工伤定点康复机构承担。康复对象可持《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价。
 
    《暂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