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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有无义务赡养与生母离婚的继父

 

加入时间:2011-2-13 9:33:29    点击:1201


   【背景】

  20多年前,张某丧妻后与带有一个孩子的李某结婚。婚后,作为继父的张某与妻子一道,含辛茹苦地把当时只有4岁的孩子伟业抚养成人,从读书到找工作、买房子、结婚,张某对伟业没少费心。

  没想到,伟业工作、成家后,张某却和李某离了婚。之后,伟业接走了母亲,并从此对继父张某不管不问。没有什么积蓄的张某如今每月只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生活捉襟见肘。不得已,张某向继子伟业提出,能否每月给他一些赡养费。但伟业以张某已与自己的生母离婚,且每月可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现在,张某感到十分犹豫,不知能否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子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有权向继子提出赡养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母与生父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随之消失。也就是说,生母与继父或继母与生父离婚,与继父或继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这一点,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中有更加明确的表述。

  此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的必需的生活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赡养人的生活,具体数额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所以,本案中的被赡养人虽有养老金,但在其养老金不足以维持生活时,赡养人仍应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可见,张某的继子伟业不赡养继父的两个理由,在法律上均不成立。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