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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聘谨防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加入时间:2011-3-10 10:05:56    点击:719


    案情

    2010年7月,年已63岁的张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8月29日外出办事时被一外地人违章驾驶的无证摩托车撞伤,不仅已花去67000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张某考虑到该外地人无赔偿能力,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依旧不属工伤。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点评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张某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故不构成工伤。

    很多企业更愿意聘用工作、社会经验丰富的老年人,故想发挥余热的老年人务必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律师)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