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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原单位返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加入时间:2011-3-20 18:10:17    点击:1368


问:我的一个亲戚退休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单位的其他员工也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一天上班途中,我亲戚发生交通事故,可其单位却说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亲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是返聘到企业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工伤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各地相关的实施办法设立了排除条款,就不得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受伤害的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离退休后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一般认为离退休人员返聘后与原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的,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无协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因此,你亲戚的问题可通过上述途径解决。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