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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获赠房产遭反悔 法院判令履行诺言

 

加入时间:2011-10-10 11:06:02    点击:849


案情

    今年41岁的张女士同60多岁的李老汉和郑老太夫妇是多年的邻居。 2004年,郑老太患上肾病,需要常到医院做透析,由于老两口无儿无女,李老汉腿脚又不方便,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张女士自愿担负起了照顾郑老太的责任。

    去年,郑老太去世后,悲痛之余李老汉请求张女士继续照顾自己。此后,张女士随丈夫到河北打工,李老汉将河北老家的平房借给张女士一家使用,当时李老汉老家的房子正在拆迁,应分给他三套楼房。李老汉打电话答应赠送给张女士一套楼房,后来他又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当年,李老汉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后他却反悔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

    张女士索要房子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张女士所有,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过户。

点评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张女士对李氏夫妇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张女士照料在先、李老汉赠与房产在后,因此能看出张女士所作所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更不是为了李老汉赠房子而作出的,而是基于一种朋友之间友情作出的帮助行为,蕴含了同事、邻里之间的友情和社会道德,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因此李老汉赠房应该属于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得任意撤销。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