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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若干补充意见

 

加入时间:2011-11-10 9:28:40    点击:2807


    11月9日下午,市政府召开“苏州养老事业发展意见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包括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居家养老设施补贴、扩大养老援助对象、调整养老援助标准等内容在内的15项政策措施。

  根据《意见》,到2015年,我市将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在更高层次上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协调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

  “9064”养老服务格局

  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

  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

  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

  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40张 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补贴

  按照老年人口每年4万-5万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5年,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达150万。为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意见》明确,到2015年,全市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具有护理性质的养老床位占总床位数30%以上。市级还将建1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市、区都将建1所4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和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以介护或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公办护理院,重点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

  《意见》还明确,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都要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

   为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每张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行补贴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200元。凡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不论公办或社会力量兴办的,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400平方米、600平方米及以上,各级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凡社区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各级政府一次性每家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6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获援助

  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养老的首选。《意见》规定,到2015年,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所有街道(镇)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人数在1万人以上)全部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城乡社区建有助餐点580家,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75家,覆盖面达50%以上。

  同时,市区和各市都将设1所以上老年病专科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病区,以建立就近、便捷、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意见》规定,我市将对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困难老人、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援助年龄从原规定的年满70周岁以上降低到60周岁以上。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介助、介护老人,由每人每月给予450元、600元补贴的养老援助标准,调整为每月给予500元、700元,并以服务券形式给予养老援助对象。

  护理员持证上岗率90%以上 高级护理员奖1000元

  除硬件实施外,《意见》对养老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即实施“5332”培训工程,利用5年时间,免费培训3000名初级、3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到2015年,我市将完成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的轮训,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为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我市将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特岗补贴。

  为引入社会工作者为老服务,凡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意见》还规定,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养老服务人员,被养老服务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同时段参加社保,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落户在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