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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父母无权代子行使探视权

 

加入时间:2011-11-29 13:19:28    点击:906


    问:周先生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他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另外,周先生享有每周探望儿子一次的权利。今年5月,周先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一年。期间,其父母打电话表示,他们非常想念孙子,但前妻以其父母没有探视权为由拒绝他们看孩子。周先生想问,祖父母有没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如果没有,他可以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视子女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由此可见,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基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有特定性,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该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律师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