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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新规摘读

 

加入时间:2011-12-13 10:32:10    点击:5394


    养老保险怎么交?

  分四档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四个档次,可自主选择。

  政府补

  政府补贴标准为:男不满45女不满40周岁的,每年补贴120元/人;男年满45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不满50周岁的,每年补贴180元/人;男年满55女年满50周岁的,每年补贴240元/人。

  有条件可缴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最高档或次高档标准中进行选择,并按所选标准的60%一次性缴纳15年,政府补贴标准按对应个人缴费标准的40%一次性补贴15年。

  算算您能领多少?

  基础养老金:市区户籍满20年,或缴满15年的,每月260元/人;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缴不足15年的,每月130元/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迁入迁出怎么办?

  迁入看年龄

  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也允许补足,累计缴费不超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迁出看地区

  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入新参保地。迁往地无法办理转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本报记者 钱 怡
  昨天,《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及《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亮 相,明年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在苏州全面推行,本报就市民关心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市区个人缴费标准分四档,政府进行补贴

  《管理办法》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的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缴费、个人缴费标准设定若干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体,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市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在《市区实施细则》明确: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40元。
  《管理办法》还明确,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建立与缴费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

  养老金“基础+个人”,还可缴纳补充保险

  《管理办法》明确,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市区实施细则》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260元; 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13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500元,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可依法继承。
  为解决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偏低问题,《管理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市(区)政府财政给予补贴,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市区实施细则》规定,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在办理缴费时公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高档或次高档标准中进行选择,并按所选缴费标准的60%一次性缴纳15年,政府补贴标准按参保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标准的40%一次性补贴15年。

  男60女55周岁开领,制度衔接可转移接续

  考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及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等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领取条件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
  《管理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仍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
  《管理办法》规定,原新农保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待遇终止;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迁往地无法办理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