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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补缴后可享企退社保

来源:苏州日报

加入时间:2011-12-8 9:15:48    点击:4315


    市人社局消息,日前《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布,昨起符合规定条件三类人员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补缴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昨天,市人社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问:补缴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具有我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虎丘区))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属于补缴范围:

  一是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在上述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

  三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已经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但原有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已经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补缴对象。

  问:补缴对象如何认定?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在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对象为准。

  问: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缴额各是多少?

  答:本次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以本人自愿为原则。

  ①养老保险补缴额。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全省统一规定,需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补缴标准为53590元,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周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②医疗保险补缴额。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每人2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③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问:补缴养老保险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统一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

  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补缴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并与上表基本养老金标准合并计算确定按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补缴人员中如已享受了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补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止享受上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问:补缴后从何时享受待遇?

  答: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满15年后,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市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含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档案资料不完整的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均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未到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

  答:2011年12月31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中符合补缴条件的,按参保后不间断缴费,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预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向前推移方式确定补足年限,参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按照缴费基数最低档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问: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答:①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原始档案,或提供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的申请,填写《苏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②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③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补缴人员,在补缴资金足额到账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问:办理补缴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补缴截止时间2011年12月31日。

  问:业务经办机构和咨询渠道?

  答:沧浪区社会保险处地址:解放东路117号沧浪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平江区社会保险处地址:平江新城江乾路105号平江区行政中心3号楼北区二楼。

  金阊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西环路2115号金阊区市民活动中心二楼。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狮山路22号人才大厦三楼。

  市民可以登录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也可以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了解有关政策。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