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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父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加入时间:2012-4-10 16:48:50    点击:1648


    案情回放

    张大爷共有两个孩子,儿子张甲跟女儿张乙。儿子跟女儿都已成家另过。张大爷自己独自生活。 2009年儿子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四处找熟人借钱,张大爷知道后拿出自己积蓄的十万块钱给了儿子,让儿子打了借条。 2011年张大爷因心脏病突发住进医院,后不治身亡。留下遗嘱自己死后的财产由儿子跟女儿共同继承。

    兄妹两人因继承中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儿子主张父亲的10万块钱当时实际上就是父亲给自己的 (指赠送),只不过害怕妹妹心里不平衡找父亲闹所以就写了张借条。女儿张乙认为既然是赠与给自己的哥哥的,那为什么还会让哥哥打了借条?所以这十万块钱应该归入父亲的遗产,由自己跟哥哥共同继承。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涉及的十万块钱应按照父子之间的借款来认定。不管当时父子之间的约定是怎样的,但是在父亲已经去世无法查证具体事实约定的情况下,在张甲承认拿过父亲十万块钱的情况下,在有张甲亲手所写的借条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对此可能有人认为虽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在出借人死亡的情况下借款关系是否消灭?债权是否使用于继承?

    根据我国 《继承法》的规定: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不可继承。例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而此案中的债权显然不属于不可继承债权范畴,其继承人的索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十万块钱理应算入张大爷的遗产范围,由子女一人继承五万。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