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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八年 为何无权继承对方遗产

 

加入时间:2012-9-19 20:30:56    点击:1324


案情
    王女士和赵大爷均丧偶,2003年5月经人介绍后相识,相互感觉不错,举行简单婚礼后王女士便搬到赵大爷处共同生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2月,赵大爷突发疾病去世,办理完丧事后,王女士想回双方住处生活,赵大爷的子女却已将房门换锁,不让王女士居住。子女认为房屋是赵大爷的“婚前”个人财产,既然父亲已去世,王女士就无权再居住在这里。王女士因无处居住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死去丈夫的房屋居住权并要求分割其他遗产。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王女士和赵大爷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8年,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王女士不是赵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对赵大爷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房屋系赵大爷的个人财产,赵大爷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子女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从法律上讲赵大爷子女的做法并无不妥,王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王女士和赵大爷办理结婚登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赵大爷的遗产由王女士和赵大爷的子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继承,王女士的境况就会大不一样。

    因此,建议老年人在再婚时一定要进行婚姻登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可以通过婚前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事先订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等方式,避免因再婚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冯涛,对公司证券、房地产、拆迁、继承等法律事务有深入研究,曾成功代理确认抵押优先权、继承房产拆迁以及单位间房地产权属争议等案件。注重维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