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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房产卖给儿子 不属赖账交易有效

 

加入时间:2013-8-7 23:39:17    点击:912


案情

    老王先生曾向老杨先生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10日前还款。期满后,老王先生一直没还上。去年双方经核算确认,至2011年12月底,老王先生欠款102.7万元,还款期限延至2012年5月1日,老王先生用房产作抵押。

    由于老王先生到期仍不还款。老杨先生欲行使抵押权利时,一查询才知道该房屋已过户至老王先生儿子小王名下,小王于2012年1月23日将该房屋又抵押给了交通银行。

    老杨先生认为,老王先生对外负有到期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利益,诉请法院撤销老王先生转让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3000元。

    老王先生辩称,其非恶意转移财产,该房屋系出售给儿子,价款为120万元。小王购买该房后将房款交给了老王先生。因此,其转让房屋行为系正常买卖。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先生的买卖行为不属于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并据此判决驳回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老杨先生无证据证明老王先生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相反,通过《个人借款合同》等可以看出,小王系出资购买房屋,且购房款与房屋评估价格对比无明显不合理低价,故其买卖行为真实有效,老杨先生的主张,则缺少相应的依据。

                                                (律师: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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