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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资谁就享有所购房产的继承权吗?

 

加入时间:2013-8-14 18:20:10    点击:1125


案情

    1996年,徐某的父亲按公房出售的办法将自己承租的一处套三公房以6000多元的价格买下,并办理了产权证,但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税费均是徐某出的资,徐父当时口头承诺,在他百年之后房子归徐某。 2011年底,徐父病故,徐某前往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徐某出具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而徐某的哥哥及妹妹不同意放弃继承,而要求共同继承,徐某则说买房子的钱全是自己出的,房子理所当然应由自己继承,徐某数次前往房管机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那么房产部门应否给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徐某可否单独继承其父所遗房产?

点评

    房产部门拒办过户手续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徐父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其口头承诺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徐父去世后所遗财产则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徐某的哥哥和妹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徐某有着平等的继承权。按《继承法》规定,徐父去世后,如果徐某的哥哥、妹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房产机关在为徐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要求其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就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徐某不能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其他继承人已要求共同继承的情况下,房管机关有权拒绝为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款和其他税费虽由徐某出资,但徐某并不能因此而当然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其出资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徐某确有证据证明房款是由他出资,充其量也只能证明他与父亲之间曾存在着6000余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其他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也要同时按继承份额的比例负责清偿徐父的债务。

    为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口头承诺以法定的遗嘱形式固定下来。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