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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加入时间:2016-4-13 15:34:20    点击:962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5]1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医疗服务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合作的模式,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文件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4]26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机构为老服务功能,促进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不断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需求。到2017年末,力争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都能方便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40%以上;到2020年,医养融合发展模式更加成熟,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6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完善市场机制。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创新运作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放开定价机制,发挥市场潜力,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统筹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扩大购买服务范围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养老服务,实现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三)立足基本,兼顾个性需求。在保障基本医养护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厘清社会、家庭、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市场需求和服务能力开展个性化的医养护定制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的发展。

  1.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苏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和《苏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相邻就近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设置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服务的优势互补;按照有利于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双向转介机制,充分考虑现有养老机构的医疗需求,设置医疗机构,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服务的无缝对接,全面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发展。

  2.加快医养融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市城乡原则上按照每千名老年人口配备23张护理型床位的标准来设置相应的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到2020年,全市老年病床位数达到5000张以上;家庭病床数达到1.5万张以上;全市100%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内设医务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探索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设立护理站。

  (二)强化资源利用,建立医养融合服务新模式。

  1.稳步推进护理机构的建设。认真落实现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或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护理院实行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管理,推动护理院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在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内开设护理站,为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护理站的设置审批由县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相应的内设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为入住养老机构内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及急诊救护等服务;不具备条件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定期巡诊、上门服务、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建立应急通道等方式,满足入住老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联合、托管、承包等形式直接运行管理养老机构。医疗资源配置较充分的医疗机构可调整、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小型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以及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支持现有医疗机构或社会资本开设心理咨询、健康评估等相关机构,提供面向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老年人需求。支持传统中医进入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家庭,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

  (三)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医养融合服务的内涵。

  1.建立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绿色通道。推进综合性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站)、老年康复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为老年病人转诊医疗提供绿色通道,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满足市区双向转诊、康复出院等转运需求,消除和降低医疗安全隐患。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健康管理、一般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

  2.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老年居民提供连续、综合、个性化的医疗护理服务。引导和鼓励老年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转变服务方式,按要求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等,方便老年人获得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引导和鼓励老年人与护理站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开展家庭护理服务。到2017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要达到7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力争在2020年实现全覆盖。

  3.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整合现有支持养老护理的各种政策资源,建立苏州市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综合补贴资金,鼓励老年人出资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明确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服务内容,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建立苏州市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缓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支出压力。

  4.推动医养融合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支持并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开展健康信息化建设,开展远程医疗影像、心电、临检和移动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完善的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持续提高医养融合服务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医养融合服务任务,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苏州市成立由财政、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配套政策和规范,指导和协调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稳步发展。各地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医养融合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分工协作。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养融合发展的投入,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扶持力度。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完善政策支持。全面落实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各类政策,加大对医养融合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在日间照料中心内设置护理站的给予建设经费5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置全科医生工作室给予一定的服务补贴。完善医保结算制度,科学制定养老服务组织医保基金结算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家庭病床、老年人签约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老年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的机构每月给予运行补贴200元,运行补助经费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重视人才保障。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执业医生、注册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具有一定工作年限、职称的执业医生和注册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中开设内设医疗机构或护理站,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中多点执业,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严格落实养老护理队伍有关奖励、激励政策措施的要求。

  (五)注重市场监管。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价细则,明晰医养融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组织日常监管,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开展医养融合服务的各类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评估考核,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各单位调整完善运行机制。护理院要严格按核定床位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按规定要求配足配强医疗护理人员,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护理院服务质量。

  附件:苏州市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内容责任分解

  附件:

苏州市医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内容责任分解

  序号 建设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1 拟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护理站和家庭病床建设标准 市卫计委 2015年12月

  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签约合作服务的鼓励措施 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 2015年12月

  3 落实护理站、家庭病床医保基金支付的结算办法 市人社局 2015年12月

  4 苏州市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苏州保监分局,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金融办 2015年12月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