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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公证处实例讲解

来源:姑苏晚报

加入时间:2018-6-4 9:32:16    点击:499


记者赵晨民

  近日,一篇名为“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的网络文章引发了朋友圈的不断转发,不少网络媒体也是将这个主题不断翻新,引发不少独生子女对遗产继承的“恐慌情绪”。记者从苏城公证处了解到,苏州本地也有不少独生子女在办理遗产继承相关公证手续时遇到了一些疑惑,公证人员分别进行了分析解读。

  实例一:我是独生女,为什么遗产要分给爷爷?

  从小在苏州长大的徐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前不久因为父母的意外离世,家境殷实的徐女士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沉痛之余,有人提醒徐女士要去办理遗产继承。在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徐女士被告知,由于其父母生前未立下有效遗嘱,徐女士需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生存状况证明。徐女士称奶奶、外公外婆均已离世,死亡证明可以提供。爷爷目前健在,远在湖南老家,但是爷爷在父亲小时候就和奶奶离婚并且另立家室。奶奶离婚后独自带着父亲迁至苏州生活,跟爷爷没有太多往来。徐女士表示现在要重新联系上爷爷似乎有点困难。

  苏城公证处赵菁公证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且三方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按照徐女士的家庭情况,对于其父亲份额的遗产,徐女士享有继承权,其远在外省、不相往来的亲爷爷也是合法继承人。公证员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为避免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纠纷,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在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前提下趁早立下遗嘱,确定身故之后的财产继承人。

  实例二:我有父母的自书遗嘱,为什么要分给外婆?

  小张的父母都是苏州某学校老师,法律意识较强,早早地立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上写明在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家中独苗小张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去年,小张的父母因疾病相继去世,小张拿着遗嘱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小张的外婆因为年轻时一直是全职家庭主妇,也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依靠小张的妈妈生活。现在小张的外婆因为患有老年痴呆住进了疗养院,已经生活不能自理。

  赵菁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小张持有父母自书的遗嘱,也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赵菁告诉记者,法律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市民在不了解遗嘱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公证员或者有执业资质的律师代写遗嘱,以把控法律风险。

  实例三:父母的遗产跟其他亲戚有什么关系?

  李先生是土生土长的苏州本地人,父母早年亡故。李先生的父母在世时,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李先生想抓紧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李先生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公证员询问发现,李先生的奶奶的过世时间是在李先生父亲过世之后。这就意味着李先生可能无法独占这一份遗产。

  赵菁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也就是所谓的转继承。

  赵菁告诉记者,原本李先生的奶奶生前有继承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相应份额的权利,现在因为李先生奶奶的去世,相应份额的继承权转移给了李先生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同理,李先生的外公、外婆如果有一方也在李先生母亲过世之后才死亡的,李先生的外婆的子女也有权利继承李先生母亲的遗产。因为死亡顺序影响到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在上述情况下会和独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扯上关系。

  公证员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以李先生的家庭情况为例,李先生如果在奶奶还健在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办理父母的遗产继承手续;如果奶奶在没有法律规定其不能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对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那么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就不会和奶奶的子女挂钩了。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