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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孙不孝顺,老人能撤销赠房吗?

来源:姑苏晚报

加入时间:2019-10-9 15:07:57    点击:123


本报记者 邹强

  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能否选择与哪个子女共同生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自2017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3216件,审结2945件,主要案由分布为继承、分家析产、离婚、赡养和法定继承。对此,法院积极回应民生诉求,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责,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家庭和社会美德。

  动迁后老母亲该跟谁生活,三兄弟抓阄来决定?

  【案情回顾】

  今年85岁的老太何某妹膝下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民、二民、小民。2014年,何某妹一家所在地涉及征地动迁。根据动迁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三兄弟经过商量,决定通过抓阄方式来决定老母亲的靠户安置。老太约3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价10.5万元,由三兄弟平分。

  抓阄时,三兄弟及各自的妻子都在场,结果是二民抓到了。很快,一份动迁安置协议出炉了。协议约定,何某妹的安置房随二民及其妻子共同安置,二民支付大哥、三弟各3.5万元。何某妹常住在二儿子家中,其生老病死由三兄弟共同负担。

  但是,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的何某妹对上述抓阄结果非常不满,她把三个儿子告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安置协议,自己继续与大儿子共同生活,由大儿子照料,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足够生活来源的何某妹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顾。她的三个儿子应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关于何某妹要求随大儿子生活,由二儿子、小儿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三个儿子都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并且何某妹现在也实际居住在大儿子家中,所以法院对何某妹的这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原告何某妹已经85岁高龄,身为弱势群体,法院充分考虑了老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老人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支付赡养费,判决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儿子和孙子不孝顺,老人能撤销赠房吗?

  【案情回顾】

  昆山一位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和孙子,并约定由儿子和孙子赡养自己,没想到,房屋过户后,矛盾接踵而来。

  唐大妹是李某强的母亲、李某欢的祖母。2013年11月,唐大妹和儿子李某强、孙子李某欢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唐大妹自愿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昆山市玉山镇的房屋无偿赠与李某强、李某欢。李某强、李某欢接受赠与后,必须履行对唐大妹进行赡养、照顾其生活并承担一切费用的义务。

  三人对这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随后,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到李某强、李某欢名下。涉案房屋原来由唐大妹收取租金。2017年,三人为了租金由谁来收发生矛盾,该矛盾一直没能妥善解决。唐大妹目前独自居住在小区车库里,孙子李某欢就住在唐大妹的楼上。

  从2013年6月到2017年6月,唐大妹多次就医,涉及多种疾病。2017年6月5日,唐大妹请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儿子李某强,要求儿子带她去医院看病,遭到李某强的拒绝。唐大妹又通知住在一栋楼里的孙子李某欢,要求孙子带她去看病。李某欢也拒绝了她,并说涉案房屋的房租,他到现在都没有拿到,以后不要再打他电话了。

  唐大妹认为儿子和孙子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于李某强、李某欢的赠与,同时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能证明两人已对唐大妹的生活进行照料、对其精神进行慰藉,因此,法院对唐大妹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无论是《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李某强、李某欢都应当对于唐大妹进行赡养。如今两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对抚养自己的继父母,子女有义务赡养吗?

  【案情回顾】

  马大民是施萍的继父。在施萍6岁的时候,母亲施春红与丈夫离婚,并取得施萍的抚养权。随后,施春红与马大民登记结婚。施萍与施春红、马大民共同生活。

  施萍成年后,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546万 余 元。首 付 款1661796元,其中100万元为马大民夫妇向施萍的借款,其余以家庭财产出资。剩余380万元,以施萍作为主债务人,马大民、施春红作为共同债务人向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涉案房屋于2015年4月交付给马大民居住使用至今。

  2015年7月,马大民和施春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施萍所有,银行贷款由马大民支付。马大民可以在该房屋中居住。离婚后,马大明向施萍支付了近一年的银行按揭款项,施萍于2016年1月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如今,施萍向法院起诉,要求马大民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萍和继父马大民共同生活多年,马大民对施萍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如今虽然马大民和施春红离婚了,但施萍和马大民的继父女关系并不因此而自然消除。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马大民对涉案房屋有出资,并且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生活至今。在施春红和马大民达成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马大民可以在该房屋中居住。因此,马大民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合法正当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即使父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只要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子女就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判决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