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几年,职场人士都知道“社保重要”,但对具体内容又不甚清楚。姑苏老年网记者特此采访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相关热点问题邀请权威专家进行贴身解读,近期陆续在本网刊出,敬请垂注。本期关注的是养老保险的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具备条件
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㈢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1998年7月1日后往前补缴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㈠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㈢过渡性养老金:
符合下列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新老办法对比
自2006年7月1日起,设置5年新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退职人员,通过“新老办法对比”的方式确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比办法: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将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下称“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生活费与按省政府原第139号令规定(以下称“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生活费进行对比,计算出按月发放的养老金、生活费。
1.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生活费高于按照老办法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金额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金额和比例发给:
2.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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