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岗后,2001年到一家私人企业打工,2005年到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4月,私人企业又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能不能向他们索要经济补偿?”日前,家住市区的杨仁航老伯向律师咨询。
杨仁航现年65岁,原是企业职工,下岗多年。2001年,到一家私人企业做内勤工作。2005年,年满60的杨仁航到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还是在该私企打工。
今年4月,老板称杨仁航年纪太大了,未继续聘他,杨仁航认为自己在这个私企也干了9年,私企应给予他经济补偿,结果遭拒。
律师:
杨仁航的问题要分两段时间来看,首先是2001年至2005年杨仁航正式退休前,他与这家私人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支付杨仁航经济补偿。
但2005年之后,杨仁航退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另找工作,与单位之间属劳务关系,若发生纠纷,不在上述两法的调整范畴之内。因此,杨仁航只能向单位索要4年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