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岁的昆明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老年人可免费进入,收费公厕老年人可免费使用。今天,记者从《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稿)》听证会上获悉,昆明市拟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老年人可免费享受的多项社会公共服务。
上述公共服务中一直备受争议的是年满60岁老人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由于昆明城市发展迅速,交通与人口的快速汇集不相适应,公交资源有限,因此一些听证代表再次提出老年人乘公交车错峰和限次数、暗补变明补等修改意见。由于《条例(修改稿)》中规定的是“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记者在采访时还了解到,昆明城将开通地铁,按照这个条例规定,地铁是否也应免费提供给老年人乘坐,成为不少老年人关注的话题。
据听证会决策发言人朱开明介绍,昆明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城市。截至2009年12月31日,昆明市户籍老年人已超过80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5%,加上到昆明安度晚年的非户籍老年人,在昆明生活的老年人已超过90万人,其中仅空巢老年人就有10多万,在全国省会城市中,位居第9位。不可否认,老年人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关爱。因此,《条例(修改稿)》在第三章社会保障中提出: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和身份证,可免费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可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优先购买汽车、火车、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享受体育馆(场)、游泳馆等体育设施和影剧院等娱乐设施的票价优惠;免费使用收费公厕。除可享受上述公共服务外,《条例(修改稿)》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条件,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条例(修改稿)》还提出,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应当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优惠服务。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等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优先考虑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养老护理服务设施。
据悉,《昆明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已有20年,随着昆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条例》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加之新的上位法出台后,也需要修订原有条例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记者冯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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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优待老年人 可优先就诊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老年人优先就诊并免交普通挂号费;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昨天,《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举行听证。19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就《条例》中老年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老龄事业规划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出台背景
原《条例》与需求不相适应
据介绍,昆明是一个严重的老龄化城市,人口老龄化具有“增速快、基数大、高龄化、空巢多、贫困面大”等特点。据了解,截止到去年底,昆明市老龄人有803227人,占全市人口的15.04%,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近11万人。失能老人有165747人,占21.7%。
20年前颁布实施的《昆明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昆明市的老龄工作机构与迅速增长的人口老龄化不相适应等、养老护理服务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与广大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不相适应、老年教育资源和网络服务功能与广大老年人的需求不相适应。
《条例》亮点以社会保障为主
在内容上,原《条例》中规定男性65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为老年人,而修订的《条例》中界定为60周岁以上都为老年人。
国家管理和服务理念在发生变化,随着独生子女增多,家庭功能逐渐弱化,一对夫妇要承担4到6位老人的照顾,原《条例》以家庭保障为主,新修订《条例》则以社会保障为主。
原《条例》缺失在养、住、医、乐、教的内容,另外政府和社会责任也需要明确。
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
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社区(村)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
优先改造成老年人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应当将享受低保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等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应当优先考虑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