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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 私下签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城市商报

加入时间:2010-6-12 11:42:13    点击:1795


    □商报记者 邹强通讯员 张伟

    儿子即将结婚,父母未经爷爷同意,私下将唯一一套拆迁房赠与儿子儿媳。赠与过后,父母心生悔意,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产。

    父母起诉儿子儿媳

    近期,52岁的张金根和他49岁的妻子李彩萍来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儿子张顺和儿媳牛莉。

    据原告张金根夫妻所说,2003年,他们通过苏州市跨塘镇某村的房屋拆迁,得到工业园区唯亭镇某新村一套房屋。由于老夫妻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于是就打算把房子出租以租金作为两人的生活费。当时儿子张顺就找他们商谈,要求父母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由儿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张金根夫妻商议后,就同意了,并在2006年的时候,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儿子仅仅向父母支付了几个月的生活费,就以种种借口再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了。张金根夫妻一方面要帮儿子儿媳带孩子,另一方面却得不到儿子儿媳的任何关怀。老夫妻生病时,儿子儿媳不给医治,甚至连生活费也不愿支付。张金根的妻子李彩萍更是精神不好,右腿残疾,还有其他疾病,生活状况每况愈下。

    为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要求被告返还两原告赠与的那套房产。

    在法庭上,被告张顺完全站在父母这一边,他答辩说:“当初我确实和父母签订了抚养协议,父母因此把房屋赠与给我。如今我和妻子牛莉确实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我同意原告撤销赠与合同。 ”

    儿媳另有说法

    但是也有不同声音。张顺的妻子牛莉对法官说,公公婆婆有经济来源,公公在外面开三轮车,每月有个200-300元的收入,婆婆也有份事情做做,两人的收入虽然不多,但完全能够满足平常的生活需要,不存在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说法。结婚之初,并没有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然后儿子儿媳向公公婆婆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当初她是经单位同事介绍,才与小自己5岁的丈夫谈恋爱的。由于牛莉是外地人,当时她父母都不太同意这门亲事,后来张顺父母答应将房子过户给张顺和牛莉后,牛莉父母才同意女儿结婚的。牛莉、张顺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生活上相互照顾,不存在老人有病不给治、生活无着落的问题。

    牛莉还说,公公婆婆所说的理由,都是捏造的。最近她和丈夫感情上起了点矛盾,正在商量离婚的事情。所以公公婆婆才会打官司,想要把赠与的房产给收回去。 “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牛莉最终这样说。

    爷爷也走上法庭

    此案在审理中,张金根的父亲:78岁的张全福老人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全福起诉张金根夫妻和张顺夫妻四人,主张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那套房子我是共有人。小辈们根本没征求我的意见,就私下把房产过户过掉了,严重损害我的权益。现在我被他们赶到楼下车库里居住,生活上无人照顾,请求法院给我做主。 ”

    法院查明:证据显示,张全福、张金根、李彩萍、张顺四人,系共同拆迁安置对象,系祖孙三代人,共有人间具家庭关系,因而对安置的诉争房产系共同共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及追认而擅自处分的,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赠与共同共有的房产,未取得共同共有权人张全福老人的同意,事后也未经追认,因此该赠与协议应归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协议无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