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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按年平均工资30%支付

来源:山东商报

加入时间:2011-1-7 10:12:45    点击:590


  在去年接听“民声连线”时,很多读者关注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问题。今年这一问题依旧很热。其实,省委省政府在去年10月份已下发《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虽然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其中,正常运转的企业,30%养老补助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