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苏州工业园区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开始施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处理;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适用4类单位和人员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杨知评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4种类型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业园区对“个人账户为主”的公积金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彻底解决与国家社保“统筹账户为主、分账核算”模式的差异。7月1日起,园区对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新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将与国家《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制度调整后,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按各项社会保险险种分账设立账户;在个人缴费比例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方面,都与省、市社保制度的规定保持一致。
个人缴费比例下降
调整后的《办法》取消了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同时调低了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办法》,甲类计划的员工为新政策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工业园区的员工。乙类计划的员工为新政策实施前,参加公积金B类或C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工业园区的员工;以及新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包括首次在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参加工业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后流入单位就业等情形的员工。此外,实施新政策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工业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据了解,以往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中,A、B、C三类综合社保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2%、18%以及14%,而根据调整后的《办法》,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相比之下,新政策中甲、乙两类个人缴费比例都有所降低。
可以摊还市区房贷
在园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章女士表示,调整后的《办法》和原政策相比,除了调低了个人缴费比例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公积金摊还房贷的范围扩大了。
按照以往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工业园区公积金摊还房贷仅限于工业园区,个人购买非工业园区住房时,是不能使用工业园区公积金摊还房贷的,只能一次性提取一定额度存款,“政策调整之后,工业园区的公积金政策基本与苏州市区政策接轨,市民基本可以使用工业园区公积金摊还苏州市其他区域住房贷款。”章女士说,对于一些正在使用商业贷款摊还房贷的市民,由于不能临时调整贷款方式,将无法直接改为公积金还贷。
根据《办法》,甲类计划参保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动用相应账户的存储额。未动用公积金购房或仅动用住房账户存储额购房的甲类计划参保员工,需租用住房解决住宿的,可按规定动用住房账户存储额支付房租。
三大“办法”逐步过渡
据了解,调整后的新制度充分考虑到老参保员工(包括非苏州市户籍回乡务农人员、之前已使用普通账户摊还购房贷款人员等对象)的切身利益,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并最终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并轨。在具体操作上,将坚持“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的原则。
所谓“老人老账老办法”,即对于会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老办法处理,其中非苏州市户籍农村人员的个人账户,仍允许“可提可转”,即在7月1日之后仍可办理。
所谓“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即对于正在摊还购房贷款的公积金会员,在较长时间内,可以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摊还购房贷款,使得会员的摊还资金不受影响。
所谓“新人新账新办法”,即今年7月1日以后参加园区社保的员工,完全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操作。应该说,这一调整方案既贯彻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又兼顾了新老参保员工的不同情况,切实维护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王怡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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