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老是大学教授,退休后发挥余热不计回报,对年轻同事也非常热心。刘老师中年丧妻育有一子刘欣,对父亲“胳臂肘往外拐”很是不屑,但寻思老人的财产早晚是自己的,也不好发作。
赵老师是大学青年骨干,颇有才气深得刘老喜爱,但常为无钱买房发愁。刘老向大学法律顾问律师咨询,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住房和存款全部赠给赵老师,一份送到学校老干处,一份自己留存。无意间刘欣发现这份遗嘱,当即撕毁对父亲破口大骂,刘老遭受打击精神失常,不久便撒手人寰。刘欣谎称刘老立遗嘱时精神失常,诉请法院宣告遗嘱无效。
【律师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刘老亲笔书写遗嘱、签名、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刘老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具备法律效力。
刘欣提起诉讼正是针对这一点,他提交了刘老生前的医生诊断证明,说精神病人所留遗嘱不能生效。学校律师当即指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时学校老干处、保卫处人员出庭作证,正是刘欣就遗嘱事宜大肆发作,才直接导致了刘老的精神失常。法庭查明这些事实后,依法判决刘欣败诉。
那么是不是立遗嘱时必须要证明自己神志清醒呢?律师认为大可不必。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首选是办理遗嘱公证,但如果认为费用过于高昂,可以寻求其他专业人员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并就遗嘱事项给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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