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女儿结婚后,我们给她买了一套房,房产证是她的名字,因为当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明确说明是送给女儿一方的财产。现在女儿要离婚,这套房产是否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女婿是否有资格分得一半? (钱伯)
钱伯: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是属于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女婿有权分得一半。但是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解释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此规定,只要该房子产权是登记在你女儿的名下,就视为是你们对女儿一方的赠予,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是你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婿不应分得一半。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