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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来源: 姑苏晚报

加入时间:2017-7-4 9:44:23    点击:224


本报记者邵群

  保障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时及时获得长期护理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共享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记者了解到,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今年10月1日起就将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A

  2017-2019年
  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记者了解到,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即建立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为其本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长期护理险参保对象为市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按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组成。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探索根据不同群体收入水平、年龄段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依法依规在每年年初从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中一次性划转。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每年年初从社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划转。

  长期护理险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17-2019年;第二阶段从2020年起到国家正式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第一阶段,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政府按50元/人·年补助,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按7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按35元/人·年划转。试点第二阶段筹资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B

  符合条件对象的合规费用
  由基金按标准定额支付

  我市长期护理险的享受对象,为参加社会基本医保,具备社会基本医保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任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根据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的,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按规定,试点第一阶段,在医保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继续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试点第二阶段探索将医保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运行。

  符合享受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定额支付。参照全市平均收费水平,目前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5元/天。医保基金对医疗护理费用支付标准按医保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将适时调整待遇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意见明确,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包括应从其他社保基金中支付的;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

  C

  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
  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长期护理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的范围、路径和方法,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

  按规定,护理服务机构应购买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规律,依法提供相关保险,用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护理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发生意外和事故应承担的赔偿。

  根据实施意见,在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市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的衔接,提高整体保障水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救助、高龄津贴、失能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同时做好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提高对失能老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此外,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szlaon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