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金融 维护金融秩序
打击非法金融 推进专项整治
金融安全 关系你我
远离非法集资 脚踏实地致富
打防并举开展整治非法金融专项行动 你我携手共同守护苏州金融安全
非法金融举报电话12345
珍惜自己血汗钱 保卫父母养老钱 守住子女读书钱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是陷阱 非法集资风险大 参与后果很严重
姑苏老年网讯 日前,苏州市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非法金融线索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收到线索后,根据各自职能,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处置;通过“12345”电话或微信举报的非法金融线索,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处置。对由于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的,核查处置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上报阶段性处置情况,明确责任人、核查处置时限及方法。同时,各地处非办、各处非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举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
附:苏州市非法金融线索处置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非法金融线索处置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及时核查非法金融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苏州市整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方案》(苏委办发〔2018〕94号)、《苏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苏处非〔2018〕1号)、《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处非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非法金融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索。
(二)非法发放贷款线索。
(三)集资诈骗线索。
(四)金融领域涉黑涉恶线索。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非法金融线索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接收并分类处理非法集资线索。
(二)受理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并进行研判。
(三)牵头部门开展线索处置。
(四)牵头部门将线索处置结果上报受理部门。
(五)受理部门对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存档。
第二章 接收、发现线索
第四条 非法金融线索来源主要分为六类,分别为现场排查线索、群众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线索、苏州市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推送线索、舆论监督线索及其他来源线索。
第五条 对于线索所涉市场主体和业务活动属于本部门所主管、监管行业领域的机构或者业务活动的,应予接收并受理。
第六条 对于线索所涉及市场主体和业务活动不属于本部门所主管、监管的职责范围的,应移送相应主管、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应提请同级处非领导小组(或处非办)转交相关地区和部门予以受理。
第三章 分流交办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收到非法金融线索后,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属地管辖、职责法定、依法行政等原则,确定予以受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将线索受理或者移送情况告知线索提供人。
第九条 受理线索的各地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含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核查及研判,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认定、查处、取缔相关机构或者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涉嫌金融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跨省、跨地区的线索,牵头部门应组织规范本地区或本行业市场主体行为,同时提请同级处非办逐级移送市场主体总部注册地处非办。需要市级协调的或涉及3个以上县(区)的,由市处非办统一移送。
第四章 线索核查处置时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到线索后,根据各自职能,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通过“12345”电话或微信举报的非法金融线索,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处置。
第十四条 对由于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的,核查处置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上报阶段性处置情况,明确责任人、核查处置时限及方法。
第五章 线索反馈及存档
第十五条 线索核查处置完毕后,核查处置单位应立即将线索核查处置情况报至线索提供或交办单位。
第十六条 线索反馈情况应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线索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如住所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基本情况(业务模式)等。
(三)核查处置措施,如被举报对象的业务规模,风险隐患,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工作效果等。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线索接收单位、线索核查处置单位应各自做好线索处置相关档案工作,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上报市处非办。
第六章 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市处非办定期对各地各单位非法金融线索接收处置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处非办的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按时限核查处置非法金融线索的,各级处非办将根据职责进行督办,并将结果纳入处非三年攻坚战考核或绩效考核。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应通报同级纪委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处非办、各处非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举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线索属敏感信息,各地处非办、各处非成员单位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的情况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